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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境内者,应于本和议签订后两个月内尽数撤回。
十四、本和议签订之后,双方应将战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于对方。
十五、为促双方交流沟通,齐日两国分别于江户和长安互派全权大使,
十六、本和议批准互换日起,应按兵息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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